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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检查次数: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巡查应当每日至少一次。每日具体检查频次根据本单位制度或者文件要求进行。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;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,消除遗留火种。③医院、养老院、寄宿制的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应当至少一次夜间防火巡查,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。
2.检查人员:由单位消防保安或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。
3.检查内容:应当按照记录本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并应当认真、详细、准确填写。
4.填写要求: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,要求字迹工整、清晰。
5.隐患处理:对检查出的当场整改不了的情况,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,制定整改计划,明确整改措施、整改时限,限期消除,并采取防范措施,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,并在火灾隐患整改登记本中记录。
6.本记录应当妥善保管,以备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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